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参保人员如果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如果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缓刑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就应该依法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缓刑期间是灵活就业人员,那么,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刑事处罚后不管是公务员,还是一般的公民,在被判刑期间(服刑期间)社保处理时封存,出狱后进入在职期间又可以缴纳社会保险的,原有的社保完全可以接续下去的。按国家规定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在职职工受刑事处罚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在职被判刑,受到开除处分的,服刑期间不计算工龄,相对地不计算缴费年限。被判刑前已经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被判刑前没有在机关社保建立个人帐户的,刑满释放后不能在机关社保参保,可以在企业社保参保,享受企业社保的相关政策及待遇。在职被判刑,没有受到开除处分的,经相关部门核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刑期内需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可以参照判刑前的工资标准。被判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继续参保,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可继续缴费直至达到缴费年限,并按照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从办理退休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