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上海x有限公司
需方:
供,需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署了《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在原合同第二条基准上补充“质保期自需方收货签收日起计算”。
二、 本协议是原合同的补充,与原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由供需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供方: 需方: (盖章) (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