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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权利人一般是什么时候设立的?

2024-04-20 来源:步旅网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时间: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合同的生效没有联系,且并不影响。

一、房屋抵押没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抵押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房屋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未取得抵押权,也不享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人应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或承担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如何判断二手房抵押

判断二手房是否设定了抵押,可以通过询问房屋所有权人,或者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到房屋登记机关查询的方式。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是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三、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的生效时间为

1、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动产抵押权的生效《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3、浮动抵押权的生效《民法典》第403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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