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固定资产无实物应依据盘亏流程进行,但部分企业仍是依据报废流程进行,不仅未分析其原因,追求相关责任,提出改进措施,还存在无残值收入的问题。 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不够重视,到达折旧年限后直接予以报废。
法律依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资产处置事项由各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