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发明专利(Utilitypatent):
1995年6月8日以前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授权日起17年;
其他情况:
(1)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出的专利(除设计专利)申请,其期限为:自从专利申请之日或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2)1995年6月8日生效的、或公布的于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申请的所有专利(除设计专利外),其期限为: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或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3)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的国际申请、且无论在1995年6月8日以前或以后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或国际申请提出之日或更早申请之日起20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4)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继续、分案或部分继续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5)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国际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
(6)国际申请的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其期限为:从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
(7)有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其期限为:从在美国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而不是优先权申请日。
(8)国内优先权,即临时申请,不计算在20年期限内。
一、申请外国专利应签署或提供的文件
1.委托书。
2.委托指示函,包括以下信息: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中英文);发明人姓名及地址(中英文);申请专利的类别;申请国别;原申请日、申请号、申请专利类别;是否要求优先权;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
3.原中国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原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及摘要)。
4.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
二、国际申请的审批程序
国际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阶段。
1.国际阶段
国际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一阶段。它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中国个人或单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国际申请,国际阶段中除国际公布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进行外,其它程序都在中国专利局里进行。
国际检索是指中国专利局按条约的规定对国际申请主题进行检索,找出与其相关的文献并指明其相关程度。通常中国专利局在自国际申请日起4个月内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国际初步审查是指中国专利局根据申请人请求对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并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通常中国专利局在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2.国家阶段
国家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二阶段。国家阶段在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权的国家的专利局(称作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它包括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和在各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的审批程序。
在国际阶段中未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九个月内要求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其进入国家阶段(指定局)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九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国际申请,其进入国家阶段(选定局)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主要手续是按各国规定递交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本和缴纳规定的国家费用。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由各国专利局按其专利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