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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设立时间

2024-04-20 来源:步旅网

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合同的生效没有联系,且并不影响。

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抵押权未设立,那么可以根据有效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不动产抵押权有时间限制,而且《民法典》对该时间限制进行了修改,现在是不动产抵押权受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一旦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权就消灭了。

一、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登记已设立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该合同并未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一担保物权,而是必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有效。但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抵押未登记的清偿方式

抵押未登记的清偿方式,根据所抵押的财产不同,有不同的清偿方式。1、如果抵押的财产是不动产,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设立,即该债权相当于未设立抵押,按照普通债权处理受偿;2、若抵押的财产是动产的,只要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办理抵押登记了可以对抗第三人,不办理抵押登记不得相对于另外的债权人优先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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