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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法律能力包括哪些

2024-04-10 来源:步旅网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普遍性与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现代文明社会以保存人的生存资格为第一要义,普遍地、无区别地赋予所有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的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典》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存权。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达到成年的时候,不仅能够有意识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且能够理智地判断和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共同生活规则,能够估计到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的影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民法典》第20条确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21条确认,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第四章自然人肇、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20条以及第21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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