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电话联系转入学校教务处,登记转学意向。学校同意接收后出具接收联系函,以及一式四份的转学证明表。2、持函回原校盖章,学校同意转出后在转学证明表上盖章,并将学籍转出。3、到区、市教育局盖章。审核通过后手续基本完成。4、将盖章完备的证明表带回转入学校。由学校将学籍转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六条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