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池州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下: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九华山风景区93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8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九华山风景区1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9元。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年调整一次。继2012年8月9日,17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后,2013年又18省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