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的特点为由相应主管部门行使保护权。 2.行政保护的行使主体是行政机关,权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以向行政机关举报,但并不能自行启动相应的行政保护程序。 3.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 知识产权法 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