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利,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因为在公共场所发生的行为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2,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在某种程度上对偷情行为的证据如何取得作出了理性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