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取保候审不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可以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派出所有责任监督被取保候审人的遵守规定、保证人履行义务,并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等。刑事案件的管辖不考虑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而是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调查。
法律分析
一、执行取保候审必须回户籍所在地吗?
执行取保候审不需要会户籍所在地,可以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
第九十三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三)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二、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八十二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事实上,刑事案件的管辖根本就不考虑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一般都是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调查的,在执行取保候审过程中,司法机关还是要对嫌疑人进行监督的,所以直接选择常住地的派出所监督即可。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了执行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取保候审不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可以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派出所负责告知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和法律后果,监督其遵守规定,并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情形的特殊人群。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考虑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执行取保候审过程中,司法机关会对嫌疑人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