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录用通知书不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录用通知书只是公司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劳动者对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关内容,甚至可以拒绝接受。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应据此签订劳动合同。缺少最后一步,只能说双方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和过程,不能表明产生了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法律上的性质属于要约。劳动合同签订之前,用人单位一般要向经过面试考核通过的应聘者发录用通知书,通知应聘者前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接受这份工作机会而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接受,而不接受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并被劳动者收到,就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要受到这份要约的约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