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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中跨年度支付违反什么规定

2024-10-05 来源:步旅网

财务管理跨年度支付主要违反涉及所得税。你最好不要这样做要是被税务局查了,真的很麻烦。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不缴纳、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纳、少缴或者骗取2倍以下的罚款,获得的税收。
纳税人擅自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会计凭证,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额,多报支出或者在账簿中不报或者少报收入,经查处拒不申报的。经税务机关通报或虚假申报,逃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30%以下,且逃税金额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元,或者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二次行政处罚后偷税漏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次以上。但不超过逃税金额的五倍;逃税金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逃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拓展资料:
1、扣缴义务人未缴纳或者少缴以前款所列方式代扣代收的税款,占应缴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一万元以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罚。跨年度发票不抵税,原则上不能收取跨年度发票。跨年发票具体报销办法如下:发票收回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减差旅费”。预付款是贷款。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 - 差旅费,贷:其他应收款-老板姓名费用。
2、纳税人跨年度取得的发票税前扣除:可暂按账面金额计算预付,最终按税法规定办理,免去手续繁琐的退税。逾期的票据和其他有效凭证可以在成本和费用发生年度的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当先增加成本和费用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减少应纳税额。原扣减项目所属年度的收入,在实际收到发票等法定凭证的月份或年度内,由此产生的费用等扣减当年可能造成的多缴税款发生的项目,可在收到发票当年应缴纳的年度企业所得税中申请抵扣。如果抵销不足,将在随后的年份延期。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抵扣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3、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照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计算”。这导致“跨年度处理事项”。 《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物、劳务等经营活动时,应当向收款人索取发票。如果企业用税法不认可的凭证入账,计入成本,就会产生白条费用。根据会计法: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虚报账目、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其他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核算。材料及相关信息,不得拒绝、隐瞒、虚报。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计入当期收入和费用。
资金是否收到、支付,均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本期已收到和支付的资金,也不视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照租赁期限平均扣除。因此,跨年支付的租金不能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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