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X公交认字(20xx)第311号
交通事故时间:20xx年9月XX日7时35分许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路赵庄村口
当事人基本情况:
张X,男,37岁,身份证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持A2型驾驶证驾驶京H号小轿车。车主:张X,住址:北京市。
李X,男,52岁,身份证号:,河北省XX市人,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张X驾驶京H号小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庄村口;后逢李X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沿路由南向北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李X在由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穿道路的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张X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过错。故违反《XX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张X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李X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在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过道路的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未按照正确的行驶路线下车推行,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具有同等过错。故违反《XX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李X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警察(签字):
20xx年9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