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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登记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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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得撤销。
若需撤消,仅有权通过诉讼手段实现。
因胁迫或刻意隐瞒患病而缔结的婚姻方可视为可撤销之婚姻。
若因胁迫而结婚者,受害方自受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一年以内有权利要求撤消婚姻。
且胁迫的定义是指行为人往往用对另一方当事人或是其亲近之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构成威胁,强迫对方与其保持非自愿的婚姻关系。
而在另一种情况下,若一方故意隐瞒自身患有严重疾病,婚后,另一方自有所知或应知此撤消理由之时起,一年内可向法庭提出撤消申请。
撤消后,该段婚姻效力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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