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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户资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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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3 16:30

法律分析】:营运证过户需要资料如下:1、《xx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登记表—货车数据》;2、《机动车营运证过户申请表》;3、《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4、《机动车登记证》1至4页复印件;5、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口须复印暂住证);6、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外地户口须复印暂住证且复印到一张纸上);7、购车交易税*复印件(带原件审查);8、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9、《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带原件审查);10、原《道路运输证》;1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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